张家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张家界飞帆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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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张家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办发〔2015〕9号、〔2016〕7号和湘办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即创业苗圃,是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成立的,以科技项目为重点培育方向,兼顾其他“双创”项目的公益类、低门槛的综合服务平台,也是科技项目前期孵化的苗圃。
        第三条  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主导产业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物理空间、配套设施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由张家界市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管。

 

第二章  入  驻

         第五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发展项目。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及项目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进行审查,并安排项目企业进行项目路演,根据路演评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明确定答复;
(三)获批入驻的团队或企业,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的空间以及发展资源,众创空间同时间提供服务的处于种子期的项目或团队30个左右,处于初创期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控制在20家左右。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九条  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众创空间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条  众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咨询、项目申报、资金扶持及创业指导等服务;
  (三)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四)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五)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六)提供其它服务。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分为公共区和独立区两块办公区域。公共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处于孵化期和初创期的初级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办公空间及器具材料公用,设置固定座位;独立区为半开放专座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办公空间相对封闭,设置固定的办公桌及相关器具材料。任何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众创空间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可优先使用培训室、会议室、路演大厅等公共交流场所(详见《众创空间培训室、会议室、路演大厅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办公室内企业内部宣传文字、图片内容应健康文明、积极向上,色调与园区色调基本一致。入驻企业门外(含玻璃门腰线LOGO)门牌等按众创空间统一规格制作(颜色、字体、尺寸、悬挂位置等)制作前先报方案给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审批。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在办公室门口或众创空间其他部位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一定要先得到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是体现市经开区对外形象的窗口,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一个高效、正规、井然有序的办公秩序,创造一个严谨、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众创空间区域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音喧哗,需着装整洁、举止大方、仪容端正。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工作牌上岗,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在公共区域逗留(具体规定见《张家界市众创空间管理协议书》。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对引入的创客种子进行甄别,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实现及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众创空间对处于孵化期的初级创业者不设考核,但创业者应在每个月末以书面形式向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提交能反映自己创业计划或项目最新进展状况的报告。入驻3个月后,由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可转为众创空间正式入驻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经考核仍达不到入驻要求的,劝其主动退出。
对经过初审入驻独立区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项目或创业团队满3个月后,由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仍达不到入驻要求的,劝其主动退出。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和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15日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主要从事与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成熟企业,由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转入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入驻2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劝其退出众创空间。
  第十九条  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二十条  档案建立后,由专人将项目按照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阶段进行分类管理,以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
(一)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4至5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负责企业与众创空间、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三)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四)每个月、半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的促进工作的对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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